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為了保障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醫療問題,國務院出臺了醫保政策。基本醫療保險就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一、參保范圍: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除享受公費醫療單位及經批準可暫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外,本市行政區域內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單位中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職工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鎮勞動者、農民合同制工人;退休人員包括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的內地職工。
二、繳費比例:
1、單位:按全部在職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0%繳納(其中9%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費,1%納入大額醫療互助費)。
2、在職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3元繳納(其中2%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費,3元納入大額醫療互助費)。
3、退休人員:每月繳納3元大額醫療互助費。
三、 繳費基數的上、下限: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1、什么是農村醫療保險?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
凡戶籍在該地,出生90天以后的農村居民及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均可參加(沒有年齡上限)。另外,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平安保險的人員不必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所普遍存在的問題提供了一個范本,不僅在國內受到農民群眾的歡迎,而且在國際上得到好評。
2、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歷史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屆世界衛生大會上,第三世界國家普遍表示熱情關注和極大興趣。聯合國婦女兒童基金會在1980~1981年年報中指出,中國的“赤腳醫生”制度在落后的農村地區提供了初級護理,為不發達國家提高醫療衛生水平提供了樣本。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把我國農村的合作醫療稱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典范”。
合作醫療在將近50年的發展歷程中,先后經歷了20世紀40年代的萌芽階段、50年代的初創階段、60~70年代的發展與鼎盛階段、80年代的解體階段和90年代以來的恢復和發展階段。面對傳統合作醫療中遇到的問題,衛生部組織專家與地方衛生機構進行了一系列的專題研究,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衛生工作會議,江澤民同志在講話中指出:“現在許多農村發展合作醫療,深得人心,人民群眾把它稱為“民心工程”和“德政””。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三農”問題是關系黨和國家全局性的根本問題。而不解決好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就無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際,也談不上現代化社會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也已表明,在農村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勢在必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起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到2010年逐步實現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
農村醫療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一部分,我國農業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63.91%,農村醫療保險,可以使廣大農民享受到農村醫療保險社會保障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參合農民可以選擇不同醫院就診,一般采取就近原則,選擇不同醫院的報銷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對住院患者的報銷比例比較大,可以分為慢性病、特殊病種、意外傷害的情況采取不同的報銷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貧、因病反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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