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風險的增多,現在的人都知道購買一份保險為自己日后的生活做保障,但是面對市場上林林總總的保險產品和保險代理人的專業術語,大多消費者無從下手,購買保險之前一定要深知保險產品特點,以免投資錯誤。
保險公司是分好幾種的,因為財產險跟壽險的性質上有很大區別,所以國家有一個“分業專營”的規定,就是說干壽險的公司不能干財產險,干財產險的公司不能干壽險。那么壽險和財險主要有什么區別呢?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人壽保險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生死為給付要件。人壽保險所稱"生"指生存,而非出生。"死"指死亡,包括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宣告死亡在內。保險給付條件除自殺和犯罪死亡外,只要死亡,則給付,不究其死亡原因。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選擇。
人壽保險的分類:
1、 按照保險責任劃分:
1)死亡保險:定期死亡保險、終身死亡保險
2)生存保險:單純的生存保險、年金保險
3)兩全保險:普通兩全保險、期滿雙賠兩全保險、養老附加兩全保險、聯合兩全保險
2、 按照保費和保額是否可以調整劃分:
1)傳統的人壽保險:包括定期保險、傳統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
2)創新的人壽保險:變額人壽保險、可調整的人壽保險、萬能人壽保險、變額萬能人壽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的有形利益或無形利益作為保險標的。企事業單位或人們的一般財產,在遭受不幸事故而受損時,根據保險條款的合同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廣義的財產保險又統稱“非壽險”。它除了各種財產險(如火險、運輸險、盜竊、臺風、洪水等保險)外,也包括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各種財產有客觀價值可以查證,而人們的生命價值是沒有客觀價值衡量的,它只能由投保人根據需要選擇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則按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經濟收入、生活標準、繳付保費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經過體檢認為健康情況正常,就可接受承保。也就是說,財產價值按市場或客觀估價,而生命價值由投保人自定,只有在保險公司認定金額過高時,才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意見,協商修改或拒保。因為過高或不合適人幫險保額會引起投機或逆選擇的道德危險,也易于中途繳不起保費而退保。在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里,不能以工資的高低或賺錢的多少來衡量人的生命價值,只能取決于人們的生活需要,或估算由于死亡而需要的物質上幫助。因此,人壽保險金額的合理與否,只能是從需要與可能上來衡量。
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危險性質有許多地方不同。人壽保險中的死亡危險及其費率,是根據職業危險和生活環境與年齡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的。一般來說,人壽險費率應逐年遞增,但實踐上按均衡費率在年度間進行平衡使各年費率保持一致,從而使費率結構發生變化,導入儲蓄因素。對于財產險,一般來說,作業條件,建筑情況,消防設備,管理方法等項目,都不發生變化時,保險責任事故一般是比較穩定的,其費率也就無需均衡了,亦就不存在儲蓄因素。
財產險承保的現代化高科技火箭、飛機、投保大型工廠、高層大樓、集中存放在機器物資倉庫,以及萬噸級海洋輪船的貨物,集中著高度危險。在洪水、臺風等災害中,廣大地區都在同一災害情況下受損,則是特大的高峰危險。為了分散危險,就必須分保。但是,人壽險業務中,特別在社會主義國家里,沒有百萬富翁和億萬資本家投保人壽險,只有一般工資收入者投保各種人壽險,即使人壽險保險金額大點,一般符合危險分散原則,對分保的要求相對較少。
人壽險中的終身保險,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因退保或欠繳保費致使合同失效,那么,每張合同最終都要給付保險金,因為每個人都是要死亡的。對兩全保險來說,即使被保人在期內沒有死亡,也有期滿的時候,那時也要給付保險金。但財產保險大都以1年為期,在保險期間,非遇事故損失,就不予賠償,期滿時也不退還保險費。但年度內安全無事故,防范工作做得好,不受損失,可以根據有關政策,允許返還少量保險費作購置防災器材及獎勵有關人員使用。
財產險除個別災年受損較多,或除個別特約保險危險程度集中而制訂的費率較高外,一般的險種災害損失率較低,保險期限又較短,因而保險費率亦較低。人壽保險情況就不同,不少長期性業務的死亡率逐年上升,加以費率中含有儲蓄因素,最終將通過各種方式予以返回,因而壽險費率相對高于非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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