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下午,中央金融系統代表團開放討論黨的十八大報告時,保監會主席項俊波關于推進農業保險的舉措提到,上個月通過的《農業保險條例》,很快要正式發布,待其正式出臺以后,保監會將盡快制定一系列具體實施辦法,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民增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項俊波說,國務院已經通過了農業保險這幾年穩定了農業生產,促進了農民增收,維護了農村和諧。事實證明,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推進農業保險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
項俊波表示,近年來我國的農業保險發展勢頭良好,從事農業保險的公司從6家增加到目前的22家。承保區域從6個試點省擴展到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從2007年以來,農業保險承保農作物從2.3億畝增長到去年7.8億畝,累計承保農作物達到30億畝,參保農戶從5000萬戶次增長到1.7億戶次。
另外,農業保險的品種不斷增加,保障的范圍不斷擴大。在承保的品種上,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險種從最初的6個增加到現在的15個,已經覆蓋到農林牧漁各個方面。在保險的責任上,農民需求比較強烈的旱災已經納入種植業保險責任,養殖業則承保了所有的自然災害,包括疫病、疾病、意外事故,還有能繁母豬。
農民已經從保險中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實惠。項俊波透露,從2007年到去年,農業保險共向7000萬農戶支付保險賠款400多億元。
保險公司難吃“獨食”
5月公布《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后,爭議一直不斷,很多互助保險組織對農業保險定位和經營主體方面的內容表示反對。
安華農業保險公司山東分公司副總經理郭明珠接受經濟導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互助保險組織的加入會給保險公司帶來競爭,目前還是大型保險公司經營農險更專業。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對導報記者說,“保險公司與互助保險組織兩者經營農險,并沒有優劣之分,可根據市場情況各取所需。”互助保險組織加入
若此次《農業保險條例(草案)》順利出臺,則是為互助保險組織“正名”。據了解,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將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限定為保險公司,并未涉及互助保險組織,對于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險組織,規定有2年的“觀察期”,符合條件的才可繼續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其實,互助保險組織兩年前就有了,在寧波試點,效果不錯,準備全國推廣。”郝演蘇說。
業內人士分析,互助保險是較為原始的保險形式,不僅“低保費、低保障”的模式在現有條件下過于理想化,保險產品開發、定損理賠、核算等工作也并不專業。
但郝演蘇認為,互助保險組織的定位是小規模的農業項目,在預防風險上有自己的優勢。保險公司更適合有一定規模的農場或大型農業項目,與小農戶的對接是其面臨的一個大問題。雖然大規模農場是發展方向,但我國現在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所以互助保險組織可謂是立足國情。
在實踐中,互助合作保險模式也有成功案例。據了解,陜西省農機安全互助保險是國內現有的互助保險中開展時間較早、規模較大的涉農險種之一,由陜西省農機安全協會和農機安全監理系統聯合創辦,截至今年5月,已經在全省66個縣區開展,互助會員1.9萬名,會費收入超過500萬元。
郭明珠坦言,互助保險組織的經營模式與行業結合較密切,比較能為小眾散戶接受,如果市場引入這種競爭模式,會對保險公司形成一定的競爭壓力。
在多數投保人眼里,這類互助保險似乎比買商業保險產品更有吸引力。據悉,在全國范圍內,農機互助保險、漁業互助保險、果樹互助保險等一大批險種已經成為所在領域的主力軍,部分險種甚至已經牢牢占據90%以上的市場份額。讓農民有更多選擇
農業保險應該定位于政策性還是商業性?農業保險應該由商業保險公司主導,還是互助保險等多種組織形式共同發展?
導報記者了解到,國外農業保險有四種不同模式,一是政府主辦的國有化模式,二是政府扶持的商業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國有化-商業化混合模式,四是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保險模式。
“農業保險存在風險高、成本高、虧損高的問題,保險公司需要政府政策性補貼,尤其是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業,”郭明珠說,“今年的玉米種植即使有補貼,保險公司還是虧損嚴重。”目前農業保險領域中,商業保險公司“下鄉”這一模式面臨很多風險,補貼漏洞,人員吃緊,風險難控等問題比較突出。
郝演蘇認為,原則上,農業保險應該是政策性的,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命脈,政府應該給從事農業保險的險企一些補貼。但具體從事農業保險領域可不可以盈利,還得看保險公司具體的投資策略。
也有業內專家分析,互助合作保險和農民才是“門當戶對”的,通過互助共濟的辦法,做到互保、互監、互檢,達到最低的成本和最小的風險。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徐小青近日表示,應該讓農業保險適應農業本身的特點,而不是讓農業來適應商業性的保險體系。政府對于互助合作保險應該給予扶持,使其逐步發展,讓農民有更多的選擇。
鏈接:國務院審議通過農業保險條例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0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通過《農業保險條例(草案)》。這意味著,我國農業保險將有法可依,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將在法律制度層面得以明確。業界期盼已久的農業保險立法終于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會議認為,為分散和轉移農業風險,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保護農民利益,有必要制定農業保險條例。條例草案明確了農業保險業務經營主體和經營規則,規定國家采取保險費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條例(草案)》雖然只有短短的四十多條,但基本上反映了我國農業保險半個多世紀,特別是汲取了近六年的農業保險試驗實踐的正反經驗,和眾多科研工作者長時間研究的積極成果。
在農業保險專家看來,條例所傳達出來的立法思想是:農業保險是商業保險的組成部分,當然這種商業保險是得到政府公共財政補貼的。更多亮點在于:明確了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責任,以及對農業保險幾年試點過程中反映比較突出的一些問題都給予了覆蓋等等。
由于農業保險經營運作涉及多個部門,因此需要各相關部門協同推進。目前,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在部門分工配合、協同推進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中強調,將由國務院建立眾多政府部門參加的農業保險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全國農業保險工作。
對此,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所長庹國柱教授在接受本報采訪時曾認為,“農業保險涉及較多部門,僅有協調機制還不夠,最好是能建立有決策權的協調管理機構,在法律法規之下,決定關于農業保險的大政策和提供管理支持。”
他建議,制定全國農業保險發展規劃;制定農業保險的財政和稅務政策、為各地提供農業再保險;建立和管理中央一級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基金;組織協調或推進農業風險區劃和費率分區;協調各有關部門在農業保險活動中的關系和“動作”,包括農業風險研究和管理等。“這對加強對農業保險制度的管理,順利推進農業保險制度建設至關重要。”
多位農業保險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在對農業保險進行原則性安排確立制度框架、統一“游戲規則”的同時,還應加快對具體配套措施的細化完善,盡快解決農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一些現實問題。“我們更希望看到隨后的配套補貼辦法、稅收優惠等實施細節能夠出臺。”
可預見的是,隨著農業保險相關細則的逐步推進,我國農業生產,包括農林漁等的抗風險能力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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