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鎮戶籍人員老王今年56周歲,在單位工作了近40年,沒想到單位突遭變故破產倒閉。聽朋友說,工作沒了可以去申領失業保險金,自己繳了那么多年保險,不知可以領多久的失業保險金,能不能一直領到退休呢?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經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確定。失業前如繳納的是城鎮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滿一年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兩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期限增加兩個月,依此類推,但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另外,如果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24個月,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經就業服務機構多次職業介紹,確屬非本人主觀原因不能重新就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區、縣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批準后,可以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齡。
所以,在老王領完已經核定的失業保險金之后,如果符合上述規定,還可申請延長領取失業保險到法定退休年齡。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令第258號)有關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前未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包括不具備法定領取條件和具備法定領取條件但暫不申領的,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應與重新就業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就業前辦理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計算。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施行以前失業或中斷繳費的,也應照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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