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小蔡問道,去年她失業了,海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發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也就是到今年的12月份才領完。但是她9月份找到了工作,單位給她參了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10月就停發了失業保險金,不知這是為什么?剩余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該怎么辦?
針對此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解釋,根據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或退休享受養老待遇的,停發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費用。已經找到工作,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了。
關于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問題的處理,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記錄在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沈陽:五類再就業人員應緩領失業保險
在公益性崗位實現就業人員、經培訓已經就業人員、被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人員和已實現階段性就業人員等5類人員應主動放棄繼續領取失業保險,辦理緩領失業保險手續。這是沈陽市政府近日提出的要求。
據悉,沈陽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條件是:具備單位個人繳納失業費滿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終止就業,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的才可以辦理失業保險,每月可以獲得保金223元。但據有關人員解釋,這是靈活政策,在落實到沈陽市后,沈陽市將根據自身情況來判定全市到底有多少人需要參保。
哪些人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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