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些特別貴的大病,我國將建立補充醫保報銷制度,在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再次給予報銷,要求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50%。
2012年,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財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6部門公布《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
國務院醫改辦公室主任孫志剛介紹,近年來,隨著新醫改的持續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初步建立。但人民群眾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后個人負擔仍比較重。大病醫療保障是全民醫保體系建設當中的一塊“短板”。同時,基本醫保基金存有不少結余,累計結余規模較大。
因此,有必要設計專門針對大病的保險制度,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使城鄉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以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
不額外增加個人繳費負擔
據了解,當前,我國有50多種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貧和返貧。國家發改委昨日表示,開展大病保險,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報銷,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人,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
經測算,各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年人均純收入,可作為當地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標準。當參保患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這個標準時,很可能使家庭在經濟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險對這小部分人群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已經報銷的基礎上再次給予報銷,要求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50%。
這里的合規醫療費用不局限于基本醫保政策范圍內,但為避免浪費和過度負擔,不是基本治療所必須的項目不列入報銷范圍。
商業機構承辦大病保險
按照文件規定,大病保險的基金來源于原有的醫保基金的結余,而且交給商業保險機構來管理,采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
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服務人員;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等等。
同時,要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一、保障對象
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人。
二、資金來源
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
三、保障標準
患者以年度計的高額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斷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
四、保障水平
保險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五、承辦方式
政府部門確定報銷等政策,通過招標選定承辦的商業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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