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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決定的、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一、本地流動
1、單位在辦理統籌區域內參保人員養老關系轉移時應填寫《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一式三份。由調出、調入單位加蓋公章,到信息數據科業務窗口辦理轉移。
2、參保人員養老關系轉移時如有欠費,需到基金征繳科辦理補繳,補繳完畢后到信息數據科業務窗口辦理轉移,辦完轉移后,將《轉移表》轉交綜合科一份留存備查。
3、市、縣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只轉關系不轉基金),應填寫《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一式三份,并由調入、調出單位加蓋公章交綜合科,如有欠費到基金征繳科辦理補繳,然后轉交綜合科簽署意見,報主管副局長審核后,報局長審批后到信息數據科業務窗口辦理賬戶轉移。
二、異地流動
1、參保職工流動到外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應填寫《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一式三份,并附轉入地社保機構接收意見函和轉入地社保機構的銀行賬號及開戶銀行戶名交綜合科。
2、綜合科查詢是否欠費,如有欠費需到基金征繳科辦理補繳,然后轉交綜合科簽署意見,同時填寫《社保局業務轉交表》,并按規定由經辦人簽字、科長簽字、主管副局長簽字后轉交稽核科。
3、稽核科審核后簽署意見,并上報局長審批,最后轉交信息數據科進行微機處理,同時報基金支付科轉移基金,辦結完畢的有關表格移交綜合科裝訂保存備查。
三、異地調入
1、參保職工調入前由調入單位或參保職工本人到社保局綜合科提供調入人員的基本情況,符合調入條件的,社保局出具《接收意見函》,并加蓋印章。
2、在異地辦理基金轉移手續后,參保單位或個人持《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單》到基金支付科查詢轉移基金是否到賬,如基金到賬,由基金支付科在基金轉移單上注明并簽章。
3、基金到賬后,參保單位或個人要填寫《職工養老關系轉移表》并攜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單》和《職工賬戶繳費清單》到綜合科進行資格審查。
4、審核無誤后交稽核科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報主管副局長審批,然后上報局長批示。
5、信息數據科根據以上審批意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建賬戶手續。
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各省(區、市)已全部出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城鎮職工和農民工在本省內城市間流動就業。解決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省轉移接續問題,對于更好地保障流動就業人群的權益,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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