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健全優化公積金服務制度和水平,簡化公積金貸款業務流程,按照省住建廳要求,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于從2013年4月1日起,停止住房公積金二手房貸款業務中由擔保機構進行擔保的手續,即從2013年4月1日起簽訂《吉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將不再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機構擔保程序,借款資金由受托銀行直接打入借款人還款賬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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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于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嚴禁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
二、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于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我市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根據《吉林市社會經濟統計年鑒[2010]》記錄,2010年吉林市人均住房面積為29.31平方米/人),且貸款用途僅限于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四、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吉林市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
1、在吉林市暫不具備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進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查詢的條件下,暫時以通過個人征信報告查詢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作為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標準。
2、對于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按照購買首套房的貸款政策予以執行。
3、對曾在吉林市所屬行政區域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家庭現有住房面積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系統所載面積予以確認,并由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材料;對曾在異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直接按第二套住房貸款政策辦理貸款手續。
4、家庭人數按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確定。
六、其他已有明確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和條件不變,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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