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制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是為了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該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新聞延伸: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存在巨大“陷阱” 想退沒轍
千呼萬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終于出臺,而且元旦就開始 施行。我懷著激動的心情捧讀了《暫行辦法》的全文,但讀完之后我卻感到非常失望,因為這個《暫行辦法》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而這些缺陷勢必損害很多農民工的利益,而且這種利益損害可能比以前更甚。
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農民工曾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她在廣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齡了,卻不能在廣州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金,要是把養老保險手續轉到老家---湖南省的衡陽縣又很不劃算,因為衡陽縣普通職工的退休工資每月只有410多塊錢。按照平均壽命72歲計算,男性可以領取12年的養老金,也就是說,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總共可以領到約6萬元養老金,這還不到12.6萬元的一半--這豈不成了“負養老”嗎?
算清了這個賬,肯定沒有人愿意到落后地區的老家領取養老金。如果是以前,他們可以選擇退保---事實上,近幾年的春節前,廣東等地都出現了嚴重的“退保潮”。但現在不行了,因為《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退出的權利也被剝奪了,那些在每個地方打工都不滿10年的農民工只能等著吃大虧了---這難道不是一個巨大的“陷阱”嗎?
誠然,這種結果的根源是地區發展的差距,而這個差距短期內又不可能消除。面對這樣的現實,有沒有比較公平合理的轉移接續辦法呢?還是有的。比如早有專家提出了“分段計發”的設想,即在某個地方繳納了幾年的養老保險金,就由那個地方計發一定的養老金,最終由國家級社保經辦機構歸集發放。但不知為何,有關部門沒有采納這樣的合理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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