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介紹
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其覆蓋范圍包括城鎮勞動力隊伍中的絕大部分成員。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I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很廣,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后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業主及其雇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托清遠市工商銀行統一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
網友問答
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交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
答: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欠繳的年度應補繳):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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