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 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1)用以青養老、自我保險的觀念,代換養兒防老、家庭保險或單純依賴社會保險的舊觀念。這有利于增加人們的保險意識,建立新觀念。
(2)社會保險、家庭保險,再加上個人自我保險,三種保險方式的有機結合,將為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制闖出一條新路子,開辟多種社會保障的途徑,減輕國家日益沉重的社會保險負擔。
(3)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落實。當養兒防老已成為不大必要時,人們對養育子女的欲望迅速減弱,就有利于減輕人口壓力,優生、優育的大政策。
(4)有利于協調代際關系。實行自我養老,小輩可以減輕贍養老人的經濟負擔,尤其是獨生子女家庭,老人的晚年生活,也可保持相對的經濟獨立性,勿需過多地依靠兒女,這有利于確立一種新型的父母子女間的兩代人關系。
(5)這種保險使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建立一種長期而穩定的保險關系。保險公司對每個投保人負責,當物價、生活水準、利率發生波動時,保險公司學會用提高養老金給付標準的辦法,來抵消物價變動導致的不良后果,保障投保人的權益不受損失。
(6)個體戶、農村家庭參加這種保險,最為合適。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個體戶、農村家庭晚年生活保障的某種缺陷。這就可以解除個體戶、農村家庭的后顧之憂,努力發展生產、增加收入。
1、養老保險有利于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于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養老保險有利于社會的安全。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于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后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3、養老保險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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