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一般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確定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比例,約在70%-85%之間。
關于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去年提交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是:“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1、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保險的待遇之一,它一般采取門診費定額補助和住院費按比例補助的辦法,具體標準和申領程度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門診補助約為每月10-30元,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住院補助多按比例報銷,報銷比例約在實際費用的50-70%之間,但一些地方對報銷總額有上限的規定。
另外,如果失業人員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除按前款規定給予補助后,個人及其家庭負擔仍然有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有的地方還規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領取生育補助金,數額一般為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3-4倍。
2、失業者本人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失業者本人死亡的,可以領取死亡人員的喪葬費補助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補助一般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標準發放;撫恤金根據被供養的人數確定發放數額,基數一般為失業人員死亡前本人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3、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的補助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失業人員還可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的補助,這兩項補助的標準和發放辦法由各省區市確定。通常做法有兩種:一是確定具體補助數額。如在領取期內,可以報銷500元的培訓費、100元的職業介紹費,超過部分由失業人員個人負擔。二是規定次數,不限金額。如可以享受2-3次免費職業介紹,1次職業培訓等。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三)進行失業登記;
(四)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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