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養老保險計算方法及公式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基礎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過渡性養老保險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基礎養老保險金和過渡性養老保險金公式中,“實際繳費工資指數”即實指數(下同)為被保險人參保繳費至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期間,相應年度的實際繳費工資基數,與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比值之和的平均值。被保險人曾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并在統籌范圍辦理退休的,實指數為其各階段的實際繳費工資基數,與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保險金和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構成。基本養老保險金月標準按照京勞社養發21號文件規定的基礎養老保險金、過渡性養老保險金計算公式和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計發月數計算,過渡性養老保險金公式中,“視同繳費年限”即N同為被保險人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連續工齡;“繳費工資指數”即同指數為1;“1998年6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即N實98為被保險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連續工齡(含實際繳費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月標準,以個人賬戶儲存額與個人賬戶補貼額之和,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補貼額計發辦法為:1992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分別以1992年10月1日至參保繳費前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不滿整年度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下同)為基數,乘以相應年度本市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比例,累計計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實指數;1992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分別以參加工作至參保繳費前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相應年度本市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比例,累計計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實指數。
新養老保險計算方法應用案例:為了便于計算,假設王先生平均月薪4000元,養老保險繳費期限為10年,假設10年后北京市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那么退休后,他在政策變化前后各能領到多少養老保險金呢?
目前養老保險計算方法應用案例:如果按現行的養老保險金制度,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領到的養老保險金=3000元×15%+4000元×11%×12×10÷120=890元(“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部分忽略不計,下同)。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將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后,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領到的養老保險金=3000元×15%+4000元×8%×12×10÷120=770元。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養老金新政策與制度的調整情況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是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不僅取決于退休時計發的數額,還要隨國家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而增加。計發辦法只是計算確定了參保人員退休時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而參保人員退休后平均還要生活25年以上,需要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因此,必須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在調整時需要考慮到工資增長、物價、養老保險基金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多種因素,以當地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確定。
相關法律知識: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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