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省市逐步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物價飛漲對于失業人員的生活影響。
失業保險金顧名思義是作為失業人員的一份失業生活保障,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發放給失業人員的一種生活補助,用以維持失業人員的日常生活,它的支出來源于失業保險基金。而失業保險基金則來源于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以及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在各地,失業保險金的多少也是不定的。就拿多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河北省來說。從2012年1月1起,河北省失業保險金的最高標準由原先的670元增至770元,最低標準由480元增至520元。從發放失業保險金的第13個月起,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7年的一律按當地計發基數的60%核定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17年及以上的按照當地計發基數的70%核定失業保險金。
當地負責人表示,逐步提高失業保險金的多少是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
對于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員工來說,辦理失業保險除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外,同時還可以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而各地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普遍提高則促進了再就業的進一步保障。
失業金如何計算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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