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1、單位繳費基數的核定。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2010年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2010年的繳費基數。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發生增減變化時,單位繳費基數同時相應調整。
2、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核定:參保職工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上年度工資總額/12個月)作為2010年度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參保職工2009年度發放工資的月數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放月數平均計算2010年度的繳費基數。2010年度參保單位新招用職工,用起薪當月的工資總額核定當年度的個人月繳費基數。因特殊情況2009年度工資總額無法確定的,以200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為其職工申報的繳費基數,其數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一、對于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凡1999年1月1日后因各種原因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以本人間斷繳費年度的上年和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做為計算基本養老金中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天津社保基數計算公式為:
1.基礎養老金=〔(間斷繳費年度的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20%
2.過渡性養老金=〔(間斷繳費年度的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職工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
二、1999年1月1日后幾次間斷繳費的職工,在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以本人退休時的年、月減去累計間斷繳費年、月所確定“間斷繳費年度”的上年和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做為計算基本養老金中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
三、1998年12月底前間斷繳費1999年1月1日后又繼續間斷繳費的職工,在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亦應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但在確定本人“間斷繳費年度”時,其1998年12月底前間斷繳費的時間不予減除,仍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四、1999年1月1日后間斷繳費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再執行原市勞動局津勞險【1998】38號文件第二條(十三)項規定的“補齊”政策,即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不同繳費年限“補齊”標準的,基本養老金據實發給。但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我市基本養老金最低保障標準的,按照我市基本養老金最低保障標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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