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素質教育,部分中小學生有參加冬令營或組團出游的計劃,活動的舉辦方以購買學生團體意外保險的方式為未成年團員提供風險保障。學生團體意外保險似乎可以降低機構承擔風險的責任。但此行為卻與相關法律相悖。
《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這就意味著,學校或其他活動組辦方無權為未成年的中小學生投保。
保監會相關人士解釋,在法律上未成年的中小學生被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上述禁止性規定,旨在杜絕道德風險,并建議廣大父母自主為未成年子女購買意外險產品,這樣不僅可及時掌握子女所獲的保險保障,且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明晰。同時,該人士還提醒,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時應注意保額上限。
據了解,保監會已有相關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均不得超過10萬元,但航意險保額不在這一限制范圍內。
目前,保險行業中存在一定的代理人銷售誤導的情況,諸如學生團體意外保險等保險都有保監會的明確規定。這時候,如果出險,保險公司將拒賠。
新疆:學校不能為學生集體購買意外傷害險
從新疆保監局了解到,該局已作出專門規定:保險公司在銷售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時,必須為每位投保人出具合法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嚴禁以學校等單位作為投保人的方式,銷售學生意外傷害保險。
“這是為了在學生出險后能夠有效保障其合法權益。”新疆保監局相關工作人員解釋。
中國人壽新疆分公司烏魯木齊子公司團險部工作人員說,以往學生意外傷害保險都是以團險形式,在學校進行統一銷售。在學校以單位形式購買后,保險公司會出具一張總的團體保單,后附每個學生繳費及保險責任明細。
“麻煩的是,學生一旦出險,家長只能到學校將總保單領出來復印后,拿到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加大工作量和成本不說,還有保單存放安全的問題。”該工作人員說。
另外,還有一些學生在拿到家長給的保險費后,并未直接去學校繳納費用,而是挪作他用,造成出險后無法索賠的糾紛。
而按照新的規定,每位購買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都能拿到保險單,在索賠時投保人和保險機構都會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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