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支出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保險。保障項目分死亡給付、殘疾給付、醫療給付和停工給付。
所謂意外傷害是指非本意的、外來的、不可預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到嚴重創傷的客觀事件的。如人們在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應屬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發心臟病導致死亡,就不屬于意外傷害,因為它是身體內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點一般是交費少,保障高。
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殘疾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時,保險人給付殘疾保險金。
三、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四、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險人承保后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險的費率表規定投保本保險,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2]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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