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這里意外事故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意外發生的,即被保險人未預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2)外來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3)突然發生的,即事故的原因與傷害的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關系,并在瞬間造成傷害,來不及預防。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但有些國家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歸類于非壽險,這是因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保險期限、費率計算和責任準備金提存等方面與財產有相似之處。
除了以下的免賠責任,其它情況都在承保范圍內:
1、不論在神智清醒與否的狀況下自殺或自傷
2、您或身故保險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為或因拒捕而導致
4、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叛亂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成癮性吸入有毒氣體,酗酒或斗毆
6、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7、從事潛水、滑水、跳傘、攀巖、蹦極跳、賽馬、賽車、摔跤、探險活動及特技表演等高風險活動
8、懷孕、流產或分娩
9、藥物過敏、食物中毒、醫療事故導致的傷害或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10、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或輻射。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同時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天,李某因支氣管發炎,去醫院求治。醫院按照醫療規程操作,先為被保險人進行青霉素皮試,結果呈陰性。然后按醫生規定的藥物劑量為其注射青霉素。治療兩天后,被保險人發生過敏反應,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醫治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是:遲發性青霉素過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醫院證明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
保險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請后,內部產生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被保險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療過程中死亡的,不屬于“意外傷害”的范疇。由于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傷害險,并非是疾病死亡與醫療保險,因此,保險人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另一種意見是,盡管被保險人是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死亡的,但由于遲發性的青霉素過敏對于醫院和被保險人來說均屬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對于具有過敏體質的人來說,不能認為身體僅對某種物質過敏是次健康體。
因此,由于青霉素過敏導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處理,而不能認為是因疾病導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視為意外死亡。所以保險人應按照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合同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傷害”的定義而言,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遭受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結合本案,對于被保險人來說,醫院按照醫療規程為其注射的青霉素藥物,可以認定為“外來的”物質,即具有“外來的”因素;因皮試反應正常,被保險人于接受治療兩天后突發過敏反應,不僅被保險人自己難以預料,而且醫院也是在被保險人發生過敏反應后才知道。
盡管醫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會發生青霉素過敏反應,但究竟何人發生、何時發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藥物,并產生遲發性青霉素過敏反應的人,對于醫院方來說也是個未知數。
因此該事件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險人去醫院接受治療的目的,是醫治支氣管的炎癥,沒有料到會因青霉素過敏反應導致身亡,顯然被保險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綜合上述三個因素,被保險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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