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作業屬于高危行業,費率比普通的內勤高些,可以買些意外傷害類險種,重疾與養老類也可以買。也可以由企業投保雇主責任險,來保障職工的意外風險。頻繁發生的煤礦事故折射出目前我國安全生產還存在眾多的問題。如何利用保險產品,為煤礦安全生產保障,減少事故發生,在事故發生后最大限度的保證遇難或者受傷礦工的利益,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作用是保險業面臨的一個新問題。目前,在商業保險方面煤礦工人可以選擇的主要是井下意外傷害保險。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傷亡給予的工傷補償均有詳細規定,但是規定的賠償金額很難滿足傷亡礦工的經濟補償求。目前,部分省份通過政府文件的行政手段,將賠償標準定在20萬元左右,但這種規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賠償來源也沒有具體規定。20萬元的標準和《工傷保險條例》中最高7萬元至8萬元,這12萬元至13萬元的缺口,使得商業保險有了發揮作用的空間。
山西省出臺《山西省煤礦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試行辦法》明確規定:省內所有煤礦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必須為煤礦井下職工辦理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每年交納一次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的交費標準按不同類型煤礦企業的安全狀況區分,井下職工交費金額暫定為:國有重點煤礦120元/人/年;地方國有煤礦180元/人/年;鄉鎮及其他類型煤礦240元/人/年。集體登記人員交費標準分別按上述標準的50%交納。交費標準實行1到2年后,按煤礦企業工傷發生率、煤礦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費的使用以及煤礦企業的安全狀況,拉開交費檔次,實行浮動費額。目前,陽泉市保險代辦處已正式掛牌成立,開始實質性操作,地方煤炭企業的井下職工有望在明年年初全部參保。
投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煤礦企業中的井下職工,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身體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作為投保人統一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地方國有煤礦在辦理投保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人員名冊,并按照井下職工實際人數進行投保;鄉鎮煤礦按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生產能力確定投保人數,生產能力為六萬噸的,投保人數不得少于一百人;生產能力為九萬噸的,投保人數不得少于一百五十人;生產能力為十五萬噸的,投保人數不得少于二百人;生產能力為二十一萬噸以上的,投保人數不得少于三百人。
近日,太平洋壽險向紅河恒昊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4名井下作業意外身故工人,賠付了總額為120萬元的“安?;?rdquo;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是太平洋壽險公司“安保互動”業務開展以來,單次事故賠付金額較高的一次理賠。
今年5月22日,紅河恒昊礦業金平分公司投保了太平洋壽險“安?;?rdquo;人身意外傷害保險。8月19日,4名工人在井下作業時,礦頂意外坍塌,致使4人被約10噸重的巨石壓住,導致4人當場死亡。接到報案后,太平洋壽險迅速啟動保險理賠應急機制,工作小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確定該事故屬理賠責任范圍,4名工人每人獲賠30萬元,共計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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