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溫州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由917元調整為1029元,自6月份開始執行。據介紹,領取失業保險金,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根據相關規定,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失業人員,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辦機構在七日內予以審核,并從核準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在享受待遇期限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經辦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將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據統計,截至今年4月底,市區已有2100多人領取失業保險金。
溫州如何辦理失業金
(一)辦理《失業證》一般持以下證件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證》手續:
(二)辦理領取失業金一般持以下證件到失業保險辦理機構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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