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消息,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發《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8日受權發布這一條例。
《條例》規定,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條例》明確要求,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中國保監會根據外資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提高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等條件。
《條例》要求,同一外資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外資保險公司的具體業務范圍、業務地域范圍和服務對象范圍,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核定。
其中,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第二款修改為:“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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