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西方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受財務危機的影響,對原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改革,重新調整了政府、市場、個人三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目的是通過市場的效率來彌補政府的不足和失靈。總的發展趨勢是:第一,政府的社會保險財政給付責任減小,重點轉變為保證退休人員基本需求和弱勢群體的最低需求;第二,政府從養老保障的主要提供者,轉變為通過引導、規范和監管,推動市場機制運營的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第三,政府、市場和個人三者的養老責任逐漸趨于均衡,形成目前較為流行的多支柱養老保障模式。
在這個調整過程中,商業養老保險在不同的社會保障層面發揮著不同的作用,成為一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基本養老保險層面,商業養老保險可為社會保險提供精算技術和管理支持,提高效率,減輕政府財政壓力;在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層面,商業保險能為養老金計劃發起、運營、給付提供全程服務,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承擔者;在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層面,商業保險可以發揮主導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產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彌補社會保險供給的不足,豐富和完善整個社會保障體系。
國外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實踐表明,商業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之間呈現出一種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關系,并隨各國政治經濟狀況的差異及變化而表現出不同的組合形式。
美國
第一支柱為社會保障計劃,現收現付制,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是社會保障稅,為就業人口和弱勢群體提供基本退休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它體現了社會保障的再分配功能。
第二支柱為補充養老金計劃,基金積累制,資金來源于雇主和雇員的繳費,享受稅優(為EET模式)。補充養老金計劃包括私人養老金、個人退休金賬戶等等,覆蓋了公務員、企業職工和自營勞動者等大多數群體。
第三支柱為個人商業保險和其他儲蓄計劃,繳費享受一定的稅優。
日本
日本對消費者購買壽險和財險(包括人身傷害險、醫療費用險、看護費用險等)部分險種所支出的保費都有一定額度的免稅扣除。例如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壽險保費可計入虧損,企業為本公司資產投保的火災保險、機動車保險的保費可計入虧損,企業為員工購買的醫療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可全額作為虧損處理等。日本還為保險公司提供了稅收政策優惠,例如對部分或全部責任準備金免稅。包括普通責任準備金、返還保費儲備金、支付儲備金、巨災儲備金、地震風險儲備金、交強險強制公積金等。
智利
第一支柱為政府為沒有參加養老金制度的人提供的最低養老金和為參加強制性養老金制度的人提供的最低養老金擔保,現收現付制,資金來源于一般稅收。
第二支柱為強制性個人養老金制度,基金積累制,資金全部來源于雇員的個人繳費。該制度為DC計劃,由養老金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其運營管理,保險公司為計劃提供傷殘、遺屬年金保險和年金給付服務。
第三支柱為享受稅優的個人自愿儲蓄,一是存入個人養老金帳戶,二是存入單獨的第二帳戶,后者可以隨時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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