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入校學習、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調動、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說所購、建、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購面積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據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準、城建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據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環保部批準試行的《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規定,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是指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商業性(按揭)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按照合同約定如期還款,可申請按年提取本人、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三)租賃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職工租賃住房,用于本家庭居住,實際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夫妻雙方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四)離休、退休,是指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離休、退休年齡,已取得離(退)休證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因公致殘或者因病、非因公負傷致殘,身體喪失勞動機能或者大部分、部分喪失勞動機能,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2、入校學習,是指在職職工重新入校學習,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3、職工被判刑,是指職工在職期間觸犯刑律,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后,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職職工到他國或地區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5、工作調動,是指在職職工因工作調動辦理勞動關系轉移離開本市,并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6、單位宣告破產,是指在職職工所在單位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含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撤銷)等原因,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職職工家庭經民政部門認定被列為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按月領取由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是指在職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癥四類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額治療費用從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職工家庭遭遇突發事件是指在職職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兩年(兩整年)內,夫妻雙方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以非夫妻關系購買住房享有共同產權的,可按本條前述規定一次性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確權的個人享有產權部分的購房額度。
(一)購買商品房(增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購面積部分),需以購房稅檢發票或房屋不動產發票開具日期為準,計算提取時限;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發票金額。
(二)購買二手房(存量房)的,需在房屋交易后,以稅務部門開具的契稅完稅證日期為準,計算提取時限;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契稅完稅證繳稅購房金額。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規劃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的日期為準,計算提取時限;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該項目工程預算書工程造價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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