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強險”是指一個體系,由政府、醫療機構、醫生和患者共同繳納保費,共同承擔醫療風險。我希望通過這種方法化解醫療糾紛,本次是我第二次委托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言,8月20日收到了回復。”常德律師曾凡林激動地告訴記者。
在2011年2月份,曾凡林曾委托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言修改目前的司法鑒定體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并在稍后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作出進步性規定。兩次給全國人大寫信建言法律相關問題并得到回復,這在我市開了先河。
“我希望通過這種方法化解醫療糾紛,達到醫院安寧地實施醫療服務、患者理性地接受醫療服務、政府維穩壓力降低的目的。”曾凡林希望有關部委加快調研進度。
今年2月,他提筆寫下《推行“醫強險”刻不容緩》一文,委托王志英等全國人大代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0日,曾凡林收到了一份來自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回函。回函中,中國保監會經商衛生部答復,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及配套機制,對于有效轉嫁醫療風險,切實緩解醫患糾紛,深入推動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作用。下一步,他們“將積極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對各地開展醫療責任保險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組織專家對強制性醫療責任保險機制進行研究。”
醫療責任保險在國內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物,但時至今日,醫療責任險在國內開展得并不成功,一直處于“左右不討好”的困境,醫療機構不愿意投保;保險公司視其為“雞肋”險種,經常抱怨虧損。
據介紹,為了能將醫療責任險成功推行,此次即將出臺的醫療責任險方案對外界關注的兩個焦點:錢誰交、怎么賠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保費方面,由政府、醫院、個人三方分擔;在理賠方面,擬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類似保險公司的理賠機構,負責認定責任和賠償方案。顯然,國家相關部門已經注意到以往醫療責任險存在的問題,這兩大規定都非常有針對性,而且可以看出是借鑒了西方發達國家的相關經驗。
把政府和醫生個人也作為保費承擔方,一方面可以體現政府的責任,另一方面可以對醫生形成一定的約束。事實上,在美國等發達國家,醫生參加職業保險制度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以美國為例,一般一位醫生近1/3的收入都是用于購買保險,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賠償責任就落到保險公司身上。另外,保費盤子大了,賠付比例下來了,“低保費、高保障”的狀況得以扭轉,保險公司才有把醫療責任險做下去的動力。
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相當于建立了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這是新方案非常讓人期待的一個亮點。在美國,保險公司是處理醫患糾紛的第三方。發生醫療事故后,醫患無需接觸,只要保患雙方派出律師進行談判,達成協議更好,談不攏就打官司。因此,此次新方案中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推廣醫療責任險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只有保險公司積極介入醫療糾紛的理賠,才可以使醫院抽出精力更好地抓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
此外,國家版醫療責任強制險方案中是否會增加醫療責任保險險種,也值得關注。現實生活中,一些類似“醫鬧”的非醫療事故盡管不在醫療責任險理賠范圍內,但對醫院卻損害很大,醫療機構對此也是怨聲載道。如果能夠增加或細分責任險險種,把醫療事故外的相關風險也劃進來,讓保險公司更多地介入,就可以更好地發揮醫療責任險“分散醫療風險和化解醫療糾紛”的作用,在減輕醫院負擔的同時,還可以提高其參保積極性。
總的來說,國家版醫療責任險的想法很好,但筆者認為,其實際操作難度仍然不小,特別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能發揮多大的第三方作用,令人擔心。與許多發達國家不同,我國長期以來就缺少一個獨立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所以,即便是保險公司出面,也無法避免相互包庇的嫌疑。因此,必須要保持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這是醫療責任險能否成功實施的必要條件。
新聞鏈接: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現狀
截至2011年底,全國已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了醫療責任保險試點工作。但是發展狀況不甚理想。主要表現在:
(一)醫療機構缺乏投保積極性。醫療責任保險的實施由政府主導,醫院被動參加。制約醫療機構投保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大醫院有自擔風險風險的能力,缺乏投保意愿;第二,醫療責任保險費率較高,中小醫院難以承受;第三,醫院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目的除了期望轉嫁經濟賠償風險之外,主要是希望將大量處理醫療糾紛的事務性工作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使醫院從無止盡的醫療糾紛中擺脫出來。這反映了目前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不是簡單的轉移風險,而是轉移麻煩,把醫療糾紛推出去。
(二)保險公司熱情不足。究其原因:第一,不專業。醫療責任保險業務涉及醫療、法律、保險等多個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保險公司缺乏相關經驗及復合型人才的積累。第二,無經驗,風險大。由于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屬于新的險種,且處于試點階段,承保醫療機構數量少、覆蓋面小,缺乏經驗數據,造成保險公司在該險種的運營上,不能依靠“集萬家保一家”的大數法則來合理地計算賠付率和設計保險條款,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風險,造成保險公司在推廣該險種方面不積極。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涉及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有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地方。主要表現為:司法實踐中對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分歧;賠償的標準規定不統一;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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