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離休、退休、下崗職工,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工的家屬醫療費用未納入統籌不予報銷)。
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要依法解決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絕非易事,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維護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二、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20年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后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議國務院責成福建省政府撤銷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關于下崗退休職工除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以外還要“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規定,糾正其錯誤做法,還下崗退休職工以公道。
我們下崗國有企業職工在崗時為國家作貢獻,下崗時為改革作奉獻,現在怎能叫我們退休后再作犧牲?!希望國家盡快把我們下崗國有企業退休職工的“幸福指數”從理想變為現實!
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辦公室。在機構成立前,暫由社會保險公司代行其職責;各鄉、鎮、場相應設立以黨委和政府、醫療單位和醫療保險機構“三位一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工作,保障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
下崗職工醫療保險新規定是怎樣的?我們都知道城市有工作的職工有社會保險的保障,其中醫療保險也是一部分,對于看病、買藥、住院都能提供一定的保障。那么下崗職工醫療保險新規定有些什么變化嗎?
一名下崗職工,沒有參加過醫療保險,想要參加最低額的醫療保險,應當怎么辦理呢?每個月應該繳納多少錢呢?
符合參保條件的下崗職工屬于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醫療保險需要帶上自己的身份證件到當地的醫療保險所開賬戶的銀行開辦一個醫療保險專用繳費卡。開卡之后的兩個工作日之后,再由本人或者代理辦卡的人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和戶口本以及開具的銀行繳費卡等材料,在當地社保局指定的日期到所屬的醫保局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并打印一份繳費通知單,當地的醫保局就會通過辦理醫保繳費卡的銀行來代扣下崗職工的醫療保險費。新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在參保的當月20日之前,攜帶醫療保險專用的繳費卡,按照之前開具的繳費通知單的要求到開卡銀行辦理組合繳費手續。第一次參保的下崗職工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到其所屬的醫保局去領取屬于自己的醫保卡和就醫手冊。
總體來說,下崗職工辦理醫療保險需要自己去銀行和社保局辦理手續,不像有工作單位的職工可以由單位來代繳。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下崗職工醫療保險新規定的內容了,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希望能夠解答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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