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一個法制社會,一切事情與行為均受法律的保護與制約。我國的社會保障同樣有法可依,為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我們需要不斷健全我國社會保障法律,為人民提供更好的保障。
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有密不可分的關系,是從勞動法中分離出來的子部門。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設關系到全體公民的生存利益,也是一個國家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體現。20世紀以來,特別是福利國家的出現,使社會保障法在各國得到迅速建立和完善。在當代社會,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已成為各國普遍建立的一種社會穩定機制。
相對發達國家而言,中國在勞動與社會保障領域立法方面還有完善空間。
委員聚焦勞動法律完善
今年全國政協會上,來自工會界別的20件委員提案中,10件與修改或制定法律有關,而這些法律法規全部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
據了解,在各級工會的推動和參與下,我國已經制定出臺了上百部全國性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然而,伴隨勞動關系復雜化、勞動者隊伍結構多元化和利益訴求的不斷分化,協調勞動關系難度系數增加。人社部副部長楊志明委員表示,2011年至今,立案的勞動爭議數量維持在每年60萬件以上。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委員認為,勞動爭議案件增多是“社會的進步”。“說明勞動者和企業法治思維的增強,主張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雙方矛盾。”
但工會界委員們也注意到,目前我國法律體系尚待健全:現有法律法規條款缺乏銜接性,無法適應新情況;一些職工權益缺乏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保護;個別條款不夠有力,使法規流于形式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礎
勞動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之一,和諧的勞動關系自然也是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而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的基礎是對這一關系進行制度性的規范和引導,因此法律法規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手段,是規范人們行為的規則。尤其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勞動關系在構成、運行、處理等各個環節都應當實現法制化,法律原則、法律方式也應當成為調整勞動關系的主要模式。截至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等,建立了調整勞動關系各個方面的法律規范,在勞動關系運行的各個環節,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建立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本依據和保障。
2012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對勞務派遣用工問題進行了完善,也使我國勞動關系領域的法律規定進一步趨向完善。
《勞動合同法》頒布施行后,出現了勞務派遣單位數量大幅增加、勞務派遣用工規模迅速擴大的情況。這一情況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的企業是有利的,因為它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并且可以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問題,但對一些勞動者來說,影響卻是負面的,比如,勞務派遣工和用人單位正式員工之間存在較大的待遇差異,且這種差異很難用“同工同酬”加以規制。而且,勞務派遣工對用人單位歸屬感較弱,認同程度差,強烈的“邊緣人”感覺自然會對構建和諧企業勞動關系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此次修改對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和加重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規定。其目的就是要讓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回歸到勞動用工補充形式的本位,把派遣工數量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如能較好地貫徹實施,將會有效促進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規范經營,用工單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使派遣工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從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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