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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技術創新成為焦點,然而當自己投入精力財力研發出一款新生產品的不久,其他的山寨款馬上出現,專利權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尤其是隨著我國入世以來,國際國內的專利訴訟案件不斷上升,使得專利權的取得、維護的成本也越來越高。針對這種情況,產權局相關人表示,當企業或者個人的專利權真正受到侵害時,除了拿起法律的武器提起訴訟,還可以購買相關的專利保險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專利保險在國外已經很普及,國內剛剛開始起步,目前處于試點探索階段。
根據人保財險《專利執行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主要承擔企業在投保一年過程當中,第三方未經授權首次實施被保險單列明的專利,被保險人在為獲取證據在承保區域范圍內進行調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或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或向管理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而產生的一系列調查費用、公證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貼費用、法律費用等。
上述負責人表示,“目前專利執行保險保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保障范圍僅限于國內,只要是專利持有人且投保專利在專利的有效期內的企業都是可以投保,但專利失效或者強制許可則不可投保。一般保險期都是一年,繳費一年保一年。”
5月底,江蘇正丹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人保財險鎮江分公司支付了2000元保險費。這意味著全國“專利保險”第一單正式生效。
據了解,鎮江去年專利申請量逾1.5萬件,百億元GDP發明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授權量躋身全省前列。
專利保險是國內首個知識產權保護商業保險,它的推行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專利維權成本。企業或個人的專利支付保險費,專利受到侵權后,在維權過程中產生的調查、訴訟等費用由保險公司賠付,每單最高賠付4萬元。
成都市自2008年底開始開展科技保險補貼以來,共完成企業申報補貼334單,投保金額349.85億元,實現保險公司保費收入5115.86萬元,補貼金額達到1641.2萬元,在全國屬于領先地位。但在試點過程中還存在補貼企業范圍太窄,保險險種數量較少等一些問題。為此,成都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結合成都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并根據中國保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有關文件精神和會議精神,制定了《成都市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與《成都市科技保險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一是增加了專利保險,并且按照重點引導類進行補貼。二是在支持對象方面,相對于老辦法只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四川省創新性企業而言,支持企業的范圍更加寬廣,涵蓋了大部分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三是在支持方式方面,新辦法將保險險種進行了分類和區分。重點引導類補貼比例為60%,一般引導類的補貼比例為40%,且企業申報補貼金額一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四是在保險險種方面,不再指定險種和保險公司,凡是經保監會認可的、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合法經營的保險公司,都可參與科技與專利保險工作。五是明確了投保時限。科技與專利保險實行一年一投,按年補貼,對采用一次躉交數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險不予以補貼。同一保單不得重復申請補貼。
《成都市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發布,將讓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有更多的方法轉移和降低自身研發、生產和經營風險,同時補貼資金將引導保險公司更加貼心的為成都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專利保險是指投保人以授權專利為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為專利維權而支出的調查費用進行賠償。
保險的基本功能就是把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意外損失,保險人將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專利保險就是用于承保為了維護自有專利權或針對被訴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進行抗辯時所產生的訴訟費用。
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財產,符合保險標的的條件,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具體體現為:
(一)專利風險是可保風險
1. 專利侵權風險屬于純粹風險,因為個人或企業受損失,社會整體也會遭受同樣的損失,并不會出現某個人或某企業遭受損失他人可能盈利、對整個社會而言卻不一定有損失的情況。
2. 保險當事人事前無法得知某專利是否會發生侵權行為,也無法得知該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時間和程度如何,因此具有不確定性。
3. 專利的無形性、地域性和可復制性的特點,未經專利權人、授權人、實施義務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擅自其和妨礙其正常行使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如果保護不當,其專利就會有遭受損失的可能。
4. 在保險合同期限內預期的利益是可以估算的。專利在有效期內與有形財產一樣可以進行投資、質押、入股、轉讓,從這個角度來講,它和有形財產一樣具有客觀的經濟效益,有貨幣價值,可以估算。
(二)專利符合保險標的的條件
當專利被第三人侵權而使其價值受損,其保險標的就體現為財產利益;當潛在的侵權人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須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保險標的則表現為民事侵權責任。
(三)專利保險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專利權人的保險利益表現為法律所允許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專利權具有經濟上確定的利益,投保人對其所擁有的專利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已經存在利益,專利執行保險中的保險利益為其專利權可能遭受到的損害,而對于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的保險利益責任則為“被保險人與其法律上責任的一種利害關系”,屬于一種消極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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