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永安財險罰單連連不斷,自2009年首創30萬罰單以來,今年將罰單續集更是上演的淋漓盡致。
2009年3月,保監會發布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反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相關規定的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安財險”)處以罰款和撤換精算責任人等兩項行政處罰。這是首家因準備金違規提取而受罰的保險公司。
“保監罰[2009]7號”和“保監罰[2009]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永安財險2007年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不符合《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2007年準備金合計少提2.15億元,由此導致2007年末償付能力充足率虛增,由-184%增至-151%,其2007年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虛增2.15億元,2007年稅前營業利潤虛增2.15億元。
未決賠款準備金又稱“賠款準備金”,指在每一財務年度決算以前,保險人對已經索賠尚未賠付的保險賠償或給付,或者已發生保險事故、尚未索賠的保險賠款或給付所提存的資金準備。即保險公司從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取出相應部分入轉下一個會計年度,作為已發生的保險事故而尚未賠付的資金來源。根據規定,財險、責任險和一年期人身保險業務均應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
提存足額未決賠款準備金,關系到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也與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密切相關。從另一方面來說,未決賠款準備金容易被保險公司當作“利潤調節器”,用來調增或調減利潤。有業內專家估算,對于一家年保費收入在150億元的非壽險公司而言,每少提1%的各項準備金,就意味著“釋放”出1.5億元的賬面利潤。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保監會作出決定,對永安財險作出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永安財險撤換其精算責任人彭從友。
今年6月,重慶保監局下發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保險潼南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其因強制投保人購買保險,被罰款6萬元。
據悉,2012年4月10日投保人黃某到永安保險潼南支公司投保摩托車交強險,該支公司工作人員稱“交強險保費定額220元”,并強制投保人黃某一并購買了駕乘意外險。
重慶保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永安保險潼南支公司罰款6萬元。
中新網11月30日電保監會網站日前公告,涉嫌虛列營業費用,新疆保監局日前對永安財險連開兩張罰單。
其中,因在2011年期間虛列營業費用,以報銷辦公用品費、燃油費、差旅費、日用品費、汽車租賃費的名義向沙依巴克區營銷服務部、天山區營銷服務部、頭屯河區營銷服務部、新市區營銷服務部、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銷售團隊支付銷售費用共計945716.8元,永安財險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丁國輝被新疆保監局給予警告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因在2011年期間虛列營業費用,以報銷辦公用品費、燃油費、差旅費、日用品費、修理費、印刷費的名義向營業一部、營業二部、營業三部、營業四部、代理部、奇臺營銷服務部、呼圖壁營銷服務部支付銷售費用共計557898.39元,永安財險昌吉中心支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宋薇被新疆保監局給予警告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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