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確保城鎮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職工”)退休后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東莞市職工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問題做以調整。
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退休時,其實際最低繳費年限男性累計不少于30年、女性累計不少于25年的,可以享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退休人員本人和單位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退休時繳費年限未達到上述規定最低年限的,須按退休上月的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足所缺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方可享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能一次性繳足的,可仍按在職職工標準按月繳費,但享受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直至繳足所缺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由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職工退休核定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時,其以城鄉居民身份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入累計繳費年限。
本通知執行前已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可繼續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其中,已經一次性繳清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目前仍在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在職職工標準,可選擇一次性繳足所缺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或繼續按月繳納。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以城鄉居民身份參保的人員暫不執行本通知。原有關繳費年限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規定按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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