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的一早,家住南昌市紅谷灘的黃先生發現,自己剛買不久的新車左側前后兩個車輪沒了。他隨即聯系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理賠中心。理賠中心工作人員告訴他,輪胎被盜不屬于理賠范圍。
其實這類案件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不屬于理賠范圍”也熟聽于耳,保險公司均以此不在理賠范圍內,將消費者的維權擋在門外。大多數的消費者認為盜搶險屬于霸王條款,但是在目前的民事糾紛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框架內,他們的舉證工作困難重重。如何突破這種限制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保險公司又該如何承擔自己應有的責任?
類似這樣的事情還發生在一家貿易公司的身上。某貿易公司將本單位一輛已使用13年的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種類是全險,投保金額為30萬元,保險公司足額收費后簽發了保險單。
保險期內,該車被盜,查無下落。貿易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按30萬元的80%即24萬元理賠。理由是:1.保險金額30萬元,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2.該車購置雖13年,但因很少使用,且保養很好,所以認定價值為30萬元符合實際,保險金額沒有超過實際價值;且保險公司已按保險金額30萬元計收了保險費。保險公司只同意給予10萬元的80%,即8萬元。理由是保險單正本背面印載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條款》中已載明:“保險車輛實際價值按下列公式確定:實際價值=新車購置價/國家規定使用年限×(國家規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這些案件糾紛產生的原因是什么呢?開心保網小編認為,關鍵是保險公司沒有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向消費者宣傳時“都沒有問題”,消費者找其理賠時“都是問題”。
針對保險公司應該如何履行告知義務時,各位專家發表了以下看法。
●江西科技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杜宇
從實踐中看,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往往避開對自己不利的,將有利的告知消費者,沒有盡到完全的告知義務。一旦出現糾紛,保險公司卻說已經告知了。消費者遇到這樣的問題,也確實很頭痛。我認為要從根本上規范保險公司,可以借鑒人身保險的做法,保險公司設立電話回訪制度,明確告知消費者買了哪些保險,哪些條款是免責的。
●江西師范大學法學教授 李偉達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如果采用的是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消費者即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 徐靜
對于輪胎被盜,不在盜搶險理賠范圍之內,盡管《保險法》上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應注意提示消費者,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明確說明,但我認為,對于已經標示出來了的,足以引起消費者重視的條款,應該區分對待,如果這個條款連普通人都能理解,也沒有什么異議,僅僅是因為消費者在買了保險后,不去仔細看條款,等到有糾紛時,才了解到該糾紛不在理賠范圍內,那么就不應該加重保險公司的負擔。而對于那些比較晦澀難懂的條款,那么保險公司就有責任和義務做明確提示,并保留證據,這樣就可以減少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
●私家車車主 黃先生
盜搶險理賠范圍的公平問題,立場不一樣,得出的結論也不一樣。從保險業來說,他們認為是公平的,因為盜搶險的理賠范圍擴大到汽車的零部件,勢必會加大他們的工作量,進而增加他們的成本。但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目前的盜搶險是有失公平的,用一些消費者的話說,整車被盜的可能性極小,早知道汽車零部件不在理賠范圍內,還不如不買盜搶險。這與《保險法》要保障投保人的利益相違背的。
●江西科技師范大學合同法講師 張繼恒
投保人要提高自己的投保意識,不要抱有僥幸心態。事實上,除了交強險外,其他的商業險種,消費者要根據自身情況,理性選擇。盜搶險是汽車全險中的一種,但是消費者的理解與保險公司作出的解釋時常有出入,這就要求消費者在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條款、保存好保險公司提供的一切資料,作為證據,在存在糾紛時以便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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