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買份保險以防被盜之不測,不料車卻被人騙走。海南一車輛租賃公司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后,一審法院近日作出的判決卻讓其大跌眼鏡:“盜搶險”保不了詐騙所造成的損失。
海南一車輛租賃公司將一別克君威小轎車辦理了“全車盜搶險”,不料車卻被“假冒租車人”合伙騙走了,事后該公司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可保險公司發出通知,認為該案已由公安機關以“詐騙案”立案偵查,而且根據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中“全車盜搶險部分”第二條責任免除條款的規定,此案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賠償范疇,他們暫不予受理。
雙方因此而鬧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但根據原告與案外人陳某的報案材料陳述及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內容表明,原告投保車輛丟失的直接原因是被人利用租車合同詐騙所致。而且,公安機關已將此案定為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因此,根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向被告投保的車輛盜搶險中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損失或部分損失屬于免責范圍,被告據此向原告發出的拒賠通知書及抗辯理由合法有據,應予以采納。
保險公司的做法合理么?
盜搶險的全稱叫“全車盜搶險”,承保的范圍其實僅是車輛本身,像現金、電腦、音響等經常被放置在車內的物品,現在保險公司多數都不予承保。只有少數公司的一些財產險可以對車內的特殊物品進行賠付,例如有平安保險公司推出的“全車盜搶附加高爾夫球具盜竊險”,可保放置在車內的高爾夫球具,而對于車內所有物品,現在還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敢于承諾全面賠付。
盜搶險究竟保什么?
盜搶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項:一是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二是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追回后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與此相對應的是,諸如“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等情形都是屬于盜搶險的責任免除事項,是不予賠償的。
保險公司應履行告知義務
從實踐中看,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往往避開對自己不利的,將有利的告知消費者,沒有盡到完全的告知義務。一旦出現糾紛,保險公司卻說條款寫的很清楚。消費者遇到這樣的問題,也確實很頭痛。要從根本上規范保險公司,可以借鑒人身保險的做法,保險公司設立電話回訪制度,明確告知消費者買了哪些保險,哪些條款是免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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