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2月5日在其官網上就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和《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征求意見。保監會決定提高兩類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門檻。其中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修改為“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修改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由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修改為“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保監會在資本金監管上不斷加碼,“嚴監管”思路清晰。
保險專業代理及經紀公司門檻升至5000萬
繼發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保監會又發布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以及《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分別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及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更改為人民幣5000萬元。
根據保監會的決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刪去原規定的第十二條。
此外,保監會還將《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八條修改為:“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另外刪去原規定第十三條。
同時,保監會明確,保險經紀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經紀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并作出是否批準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與此同時,保監會還明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誤導性銷售;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銷售假保險單證,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編造退保,套取保險傭金;虛假理賠;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等行為。
值得關注的是,在市場退出方面,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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