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實施。根據《辦法》規定,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在省內轉移醫保,將互認繳費年限并實現累計計算。而且,針對醫保關系轉移后,如何享受退休后的醫保待遇也有了明確規定。
市社保局表示,此前,東莞一直都在辦理省內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并且已經實現了年限累計計算。新政實施后,對東莞社保基金的影響并不大。市民如需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可到參保人所在鎮街社保分局申辦。
醫保關系實現了轉移,退休后享受醫保待遇如何計算?對此,《辦法》規定,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求在各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規定的年限要求,同時,要在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符合這些條件,退休后不再繳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繳費年限互認并累計計算
《辦法》首先明確其適用人群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省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流動就業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
目前,廣東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地級市內不同縣(市、區)參保年限可以互認,但是地級市之間不能互認。《辦法》打破了市級界限,明確規定各地必須互認省內各統籌地區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并規定省內跨地級市流動的參保職工在新就業地參保年限與原就業地的年限實現累計計算。
省人社廳醫保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實現互認后,“保證醫保關系的有序轉移,從而最大限度確保參保人的權益。”值得注意的是,已經辦理退休的參保人員,不轉移醫保關系,其異地就醫問題通過異地就醫結算機制解決。
待遇享受地與參保年限掛鉤
《辦法》第五條規定,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各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規定的年限要求,并且在待遇享受地參加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退休后可不再繳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若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地市分別工作過一段時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如何確定其待遇享受地?《辦法》列出了三種情況:若參保人在最后參保地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則在最后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若在最后參保地不符合《辦法》第五條規定,但在曾參保地符合的,在該曾參保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參保人上述情況都不符合的,可選擇在實際繳費年限最長的曾參保地或有參保繳費的戶籍所在地,按照該地規定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在該地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辦法》規定,對于不愿意補繳或無力補繳的參保人,可以按規定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醫保,享受居民醫保待遇。根據國家和省醫改工作安排,2013年,城鄉居民醫保政府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80元;到2015年,城鄉居民醫保政府補助標準將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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