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長春市社保局展開專項行動,對欠費30萬元以上的參保企業進行集中欠費催繳。專項行動期間,已有15戶欠費企業在規定期限內繳清了所欠的社會保險費,累計收回社會保險基金870萬元,有11戶企業提供了停產整頓報告。但是,仍有10戶欠費企業在接到《長春市社會保險監察限期繳納通知書》后,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所欠的社會保險費或進行整改。
如這些企業仍拒不繳納欠費,社保部門將依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直至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10戶欠費企業名單如下:
長春冠銘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長春常客壓型件有限公司;長春市摩擦材料廠;長春市第二新華印刷有限責任公司;長春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越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汽車城數碼影像有限責任公司;長春一汽四環運達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松江路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長春科新實驗儀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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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 每人每月755元
10月1日起,全巿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長春市本級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每人每月574元調整到755元,縣(市)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每人每月340元調整為460元。長春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05年至今,已第六次上調。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的參保人員在失業時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本人共同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即: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3年不足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不足6年的,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從第10年開始,累計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后,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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