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繳是社保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是指社保代理機構為需要提供社保代繳服務的企業或自由職業者代辦及繳納社會保險的一項服務。 社保代繳是人事代理眾多服務項目之一,社保代理作為一種中介服務,隨著各地相關配套政策落實到位,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并成為一種產業。
社保代交的對象
(一)國內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圖片社保代繳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流動就業人員;
(四)外國企業及臺港澳企業常駐國內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及其雇員;
(五)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及其他在職流動人員;
(六)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A、社保代理對企業的幫助:簡單地講,社保代理對企業的幫助是:提高效率,規避風險,節省成本,促進發展;
B、對流動就業人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及其他在職流動人員來說,可以通過社保代理機構進行社會保險參保,這樣就可以享受國家的社會保障,這就體現了國家倡導的“人人參保”的相關政策。
然而有人利用職務之便,在幫人辦理社保代交業務的時候,謀取了私立,最終獲得懲罰。
業務經理代繳社保資金 擅自挪用獲刑3年半
30歲的韓某大學畢業后便應聘到一家人力資源公司上班,成為該公司的業務經理,主要負責勞務派遣、勞動保障人事代理(包括辦理社保、醫保)等業務。2011年至2012年期間,魏某等人找到該人力資源公司,委托辦理社保業務,公司便安排韓某負責此事,魏某等人遂將錢款匯給韓某,在幫魏某等人代繳了部分社保費用后,韓某將其他剩余錢款共計194823.05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并超過三個月未還。
2012年9月5日,被告人韓某被公司領導扭送至公安機關歸案。案發后,被告人韓某家屬代為償還人力資源公司共計8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身為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共計194823.05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超過三個月未還,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韓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韓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案發后其家屬已代為部分償還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共計8萬元,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2013年4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韓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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