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廳規定,今后企業老板要為建筑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作為法定的強制性保險,是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向市場化轉軌的一個重要舉措,此舉是借助保險公司提供的安全技術服務及浮動保險費率機制,促進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達到健全安全生產制約機制的目的。
人身意外保險金額不少于10萬元
據悉,關于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廣東省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指導意見》,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意見》明確在廣東省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拆除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必須依法為施工現場作業和管理人員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每一保險人的人身意外保險金額不少于10萬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保險費率與安全生產掛鉤
為促進安全生產,《意見》提出,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凡取得省、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稱號的施工企業,自獲得榮譽稱號之日起兩年內,可享受下浮費率;凡發生過四級以上(含四級)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險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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