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公司的各項財險業務中,商業車險一直是占比重最大的。今年,商業車險新規有望出臺,“高保低賠”現象將徹底改變。這是上海保監會答復市人大代表錢翊梁改變商業車險 “高保低賠”的不合理條款建議時透露的。
“一輛奧迪A6,保險金額41.5萬元。不管是剛買的新車還是10年車齡的舊車,保險金額一樣,保費也全部是4000多元。但一旦出險,卻一律按折舊價賠付。新車約能得到90%的賠償,舊車的賠償則可想而知。 ”錢翊梁說,他自己和一些朋友都遇到過這種情況。
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賠償處理條款表明,按新車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全車損失時,計算賠償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而車輛的實際價值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計算(指非營運的小客車)。
“這就是所謂的高保低賠條款,顯而易見,這完全是霸王條款。 ”大多數保險公司執行的都是這種被稱之為 “高保低賠”的條款。這也就意味著投了車損險的車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這一霸王條款。有關方面應盡快改變“高保低賠”的不合理條款。
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征求意見稿)》。與現行的車險條款相比,此次征求意見稿做了不少調整和變動。公開征求意見到11月5日結束。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表示,接下來將完善車險示范條款,并制定與風險相匹配的費率,爭取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對外公布。頗受市場關注的車險條款和費率改革,已經箭在弦上。
針對前期商業車險市場中受人關注的“高保低賠”熱點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保額按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的確定有兩種方法: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商確定,也可以根據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而在理賠時,保險機動車發生全部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保險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其實,在車險實際操作過程中,最常出現的爭議就是“高保低賠”現象。事實上,車險“高保低賠”現象一直被指為霸王條款。比如車主需要按照新車全價來購買保險,但一旦造成車損需賠付時,賠償的價格卻是計算折舊率之后的價格。而本來已經使用多年的舊車,硬是要按照新車購置價來投保,保費因此要多交不少。這一對車主不公平的做法,有望因《示范條款》實施得到改變,從而達到消費者期望的“按多少錢投保就按多少錢賠”的合理方式。
除此之外,《示范條款》還刪除了原有商業車險條款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的十四條責任免除,例如“駕駛證失效或審驗未合格”、“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將原有商業車險中“教練車特約”、“租車人車失蹤”、“法律費用”、“倒車鏡車燈單獨損壞”、“車載貨物掉落”等附加險的保險責任直接納入主險保險責任;免去了原有商業車險條款中部分絕對免賠率,從而有效擴大了商業車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使商業車險的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廣大消費者的需要。業內人士認為,這些免賠事項的減少,實際是讓保險公司做該做的事,將更大程度上保障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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