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車禍受傷,住院花費近13000元,可交強險對醫療費最高賠1萬元,其余的費用保險公司該不該賠?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突破了關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規定,判令賠償。
2011年9月,徐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吳女士在此起事故中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吳女士無責。事故發生后,吳女士被醫院診斷為外傷后腦震蕩綜合癥及軟組織損傷。在賠償上,因分歧過大,吳女士將徐某及車輛所投交強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等費用共計4萬余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對醫療費超過1萬元的部分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近日,中原區法院一審判令車主所購買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吳女士醫療費12480.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誤工費7376.88元等各項損失共計24399.31元。該判決突破了交強險設置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l萬元的標準。
宣判后,主審法官牛乃洪解釋說,交強險屬法定險種,設定這一保險的目的是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濟和賠償保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起初設置的1萬元醫療費限額是可以滿足大多數受害人治療傷情需要的,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1萬元的醫療費限額很難滿足受害人的需要,據不完全統計,鄭州市區目前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中,40%的受害人醫療費會超過1萬元。因此,從交強險的設定目的及滿足受害人治療傷情需要的實際出發,適時突破交強險賠償限額很有必要。
看到這里,有人不禁會問,那么一般情況下,鄭州交強險理賠范圍以及責任限額是怎樣的?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車險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無責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無責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無責賠償限額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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