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是一種交通工具。提高汽車運輸效率,可以提高社會生產率。汽車是非軌道車輛,靈活性較軌道車輛大。隨著經濟的發展,汽車越來越多的進入到人們的生活,說到汽車就不得不說說車險,為順應時代發展趨勢,國家關于車險方面的各項法律也是不斷變更的。因此,針對以前保險法的缺陷與不足,同時出于為消費者的利益著想,國家相關部門對原來的車輛保險法做出了相應的修改。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新的車輛保險法較之從前有何新的變化。
變化一:明確理賠時間并且一次性通知到位。
車險中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就是車險理賠問題,讓車主頭疼的是因為理賠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的各項理賠手續極其的復雜,從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計其數。針對這種現狀,新保險法中第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材料,應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應及時做出核定。對于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要在達成賠付協議后,10天內支付賠款,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從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變化二:車輛轉讓,保險照賠。
如今車市上汽車轉讓蔚然成風,二手車得到消費者的青睞,從而引發的各種權益糾紛也成了熱點話題。在舊保險法中,機動車轉讓后車主要立即到保險公司進行車險保單過戶,如果未完成過戶,出險后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而在新保險法中規定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會從接到通知后起30天內,按合同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同時保險公司對于因保險標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將收取的保險費按合同規定退還給投保人。
變化三:高投低賠已經過去。
現在消費者普遍氣憤一個問題,過去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告知要按照市場價,而在出險后賠付時卻按照買入價格賠付,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針對這一問題,新法55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并在合同中明確,出險后,要按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如果未約定保險價值,在出事后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變化四:第三者可以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現在很多交通事故后,受害者的索賠過程總是異常艱難,新保險法中規定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時,被保人對第三者擔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賠償金。
2012車輛保險法規參照新《保險法》執行,其明確規范了保險公司的行為,大力維護了車主和事故中第三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明顯彌補了舊法中的諸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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