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2001年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來,特別是2007年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來,通過制度并軌、政策整合,構建了完整的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基本實現了由制度全覆蓋向人群全覆蓋的躍升。
突出特點向精細化管理邁進
近年來,北京市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快速增長,基金收支平衡面臨風險。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北京市人社局通過構建1個信息平臺、開發2套信息系統、完善3項管控措施的"一二三工程",提升了醫保精細化管理水平。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突出重點向結算改革要成效
為了促進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健康可持續發展,北京市在醫保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的基礎上,對部分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總額預付和按病種分組付費改革試點,取得了積極成效。
在實行總額預付和按病種分組付費的改革過程中,北京市建立了激勵與約束并重的醫保付費新機制,破除了按項目付費的弊端,充分調動了定點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的主動性,提升了服務能力和質量,降低了醫療成本,實現了內涵式發展。
同時,北京市人社局還制定了醫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配套措施,對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醫保基金支出總量控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級別承擔的服務量,分級下達醫保費用增長控制指標,實行屬地管理。醫保總量控制措施的實施,為確保總額預付和按病種分組付費改革順利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一章總則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規定。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時間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醫療保險工作。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全市統籌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應當與本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第五條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第六條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積極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用比較低廉的費用,為職工和退休人員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個人賬戶如何辦理:
答:有工作單位的人員參保,其個人賬戶由所在單位統一到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保中心)及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分支機構辦理。個體勞動者參保,需要向參保地所在市、區縣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由這些機構代為辦理。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個人賬戶能否支付住院費用?
答:住院費中按比例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可從個人賬戶中支付。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個人賬戶資金是如何計息的?
答:個人賬戶的存儲額按照當時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但不需繳納利息稅。
北京市醫療保險條例個人賬戶的剩余資金是否可以由繼承人繼承?
答: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專用于基本醫療保險,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具體說,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上的剩余資金,經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可劃入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如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這筆錢以支票形式轉入其所在單位的開戶銀行,由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繼承人。若無繼承人,這筆錢將被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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