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深圳市戶籍失業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 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 在深圳市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 失業后按規定進行登記并有求職意向;
- 原工作單位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
深圳失業保險金待遇項目
- 失業保險金;
-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深圳失業保險金申領需提供的材料
- 填寫《深圳市失業保險金申領審核表》;
- 深圳市失業員工證復印件(驗原件);
- 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 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任一家銀行個人活期儲蓄存折(戶名帳號頁)復印件(驗原件);
- 屬市外調入的,須提供調入深圳市前連續工齡的檔案材料。
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
- 員工在失業登記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后60日內,應到深圳市社保機構失業保險部門辦理申領手續;
- 當月申領的員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審領失業保險不予受理決定書》;
- 社保機構基金償付部門復核并通過銀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計發標準和停發情形
1、計發標準:
- 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的80%;
- 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按失業員工失業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6個月計發1個月,但最高不超過24個月;
- 失業員工重新就業滿一年后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時間按其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計算;
-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距退休年齡不足二年的失業員工,可申請延長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至退休時止。
2、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其失業保險待遇。
- 再就業(參加了社會保險視為再就業);
- 到國(境)外定居;
- 已辦理退休手續;
- 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職業;
- 勞動教養或被判入監服刑;
- 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一次性申領失業保險金辦法
申領條件: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行組織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申請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申領程序
1、填寫《深圳市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申領審核表》;
2、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3、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深圳市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