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新的《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從本月起正式實施。新辦法最大的特 點是,在鼓勵年輕失業人員盡快就業的同時,提高大齡失業人員的保障水平,以期達到兼顧公平和效率的目標。
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明確,除單位應按規定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外,個人也應按照繳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納入全市統籌使用,不建立個人帳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不再像過去那樣不分工齡長短“一刀切”了,而是根據每個人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扣除上一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已經核定的繳費年限)來決定。
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可領取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一次核定領取的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這樣,繳費年限越長,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就越長。核定期限后,如果有剩余部分,可以保留到下次失業時一并計算。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均視作繳費年限。不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長短,失業保險金的多少也不一樣。
按照新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上限是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下限是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對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或者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但年齡在45歲以上(包括45歲)的失業人員,除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外,還可同時領取失業補助金。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
目前,領取一年以內失業保險金的具體標準分六檔,最低為每月259元,最高為407元,視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年齡而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則按標準的80%領取失業金。對于那些失業保險期滿后距離退休不足2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直至退休。
為了有效防止明失業、暗就業的現象發生,新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的同時,需要每三個月一次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并接受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對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的失業人員,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可跨省市轉移手續
中央在滬單位退工時應在退工單上注明“非上海戶籍”,戶口地址一欄應填寫外省市的戶籍地址。單位攜退工單、職工檔案、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情況證明(不參加上海市養老保險的單位攜本月或上月繳納失業保險費單據,原行業統籌單位劃歸地方后暫未建立養老個人帳戶的單位攜單位繳費證明)到單位所在地的職介所辦理退工手續。
非上海戶籍城鎮職工填寫一式三份“失業保險登記表”(填“本人填寫”與“繳費年限”兩個欄目,但不需失業職工本人簽名)。區、縣失業保險部門依據檔案核對填寫內容,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失業保險登記表”一份送市失保中心,一份區、縣失業保險科留存。
市失保中心審批后,出具“非上海戶籍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單”,并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劃轉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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