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對于每個家庭來說都十分重要,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現金補助主要是指及時給予生育婦女的生育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本國的經濟狀況確定。那么生育保險金給付標準是什么?生育保險金如何領取呢?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
生育保險金給付標準
1)產假。正常產假為98天,分為產前假和產后假兩個部分。產前假為15天,產后假為83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假以四個月劃界,不滿四個月的,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四個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貼。產假期間,國家對女工懷孕期間實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規定,女工在懷孕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此外,國家規定的物價補貼照發。
3)勞動和健康保護。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懷孕期間安排從事強度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也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勞動的女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允許女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按出勤對待,并相應的減少生產定額。
4)哺乳期待遇。在嬰兒不滿一歲時,女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每多一個嬰兒,增加30分鐘,哺乳往返時間算勞動時間。在哺乳期間,不得安排從事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安排夜班勞動。
生育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是怎樣的?
(一)、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必須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申領生育保險金時無欠費。
(二)、申領生育保險金的人員除符合《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第59號令,以下簡稱59號令)規定的條件外,生育或流產60日以內不間斷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不包括補繳時間,下同)須滿24個月。生育或流產60日以后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滿24個月的,不屬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生育保險金的范圍。
(三)、2003年2月1日以后參保繳費的,申領生育保險金時除提供59號令規定的證件、證明及有關資料外,有用人單位的人員須提供力、理參保繳費手續時經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已注明備案標識的《錄用人員花名冊》、單位與錄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被錄用人員系外來務工勞動者的還要同時提供《外來人員就業證》);沒有用人單位的人員須提供力、理參保繳費手續時本人戶籍所在的街道或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就業證明或《失業證》,本人系外來務工勞動者的提供由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發給的《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就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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