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中華聯合巴南營銷服務部主管車險業務的總經理助理顏斌警告并罰款2萬元。
2011年至2012年期間,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巴南營銷服務部將231筆直銷車險業務虛構為中介業務計提手續費83764.05元,除去支付開具中介服務發票等費用,實際套取費用72009.75元全部返還給投保人。
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屬于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中華聯合巴南營銷服務部罰款10萬元。
顏斌作為中華聯合巴南營銷服務部主管車險業務的總經理助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顏斌警告并罰款2萬元。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黔江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中華聯合黔江營銷服務部”)因虛列費用遭罰款22萬元,相關責任人亦受到相應處罰。
經查實,2011年至2012年期間,中華聯合黔江營銷服務部虛假列支費用458617元。其中,2011年虛假列支4筆宣傳費、1筆印刷費、1筆會議費、1筆車輛修理費共計376877元。2012年3月虛假列支職場租賃費81740元。
重慶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該局決定對中華聯合黔江營銷服務部罰款22萬元。
吳海峰作為中華聯合黔江營銷服務部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重慶保監局決定對吳海峰警告并罰款4萬元。
經查實,2011年至2012年期間,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黔江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中華聯合黔江營銷服務部”)虛假列支費用458617元。其中,2011年虛假列支4筆宣傳費、1筆印刷費、1筆會議費、1筆車輛修理費共計376877元。2012年3月虛假列支職場租賃費81740元。
以上行為有調查筆錄、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關于2012年第3次數據真實性自查報告、財務記賬憑證、租賃合同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華聯合黔江營銷服務部罰款22萬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賬戶,并將繳納罰款憑據的復印件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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