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日起,各省市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調整并且開始執行,那么新工傷保險條例對市民有哪些實際的影響呢,讓我們一同來解讀一下。
2012年12月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570元的,補足到1570元;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240元的,補足到1240元。
上世紀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14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020元。
省人社廳要求,各市人社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在詳細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調整標準,統一執行。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老人孩子每月增加100元
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護理費:最低為上年度平均工資的30%
各統籌地區以2011年本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新工傷保險條例還存在另一個爭論的焦點,條例規定,大中專學生實習期間遭遇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理由是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這一意見再次引發社會對實習生群體生存狀況的關注,不少學生直呼“傷不起”。
資深律師認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工傷保險只針對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對于企業來說,有不少實習生只在企業實習兩三個月,如果要求企業為實習生購買工傷保險,就加大了企業需承擔的風險責任,可能會導致企業減少提供實習崗位。
律師表示,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機制本來就很薄弱,而法律上的空白和缺失,給了一些企業可乘之機,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對于保障實習生的安全是有一定推動意義的。“但是,如果在商業保險制度推進不全面,而實習期間因工作受的傷害又被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外的情況下,多數實習生的工傷保障將處于空白狀態,一旦發生重大工傷,很容易出現學校和用人單位互相扯皮的情況,最終受傷的還是實習生這個弱勢群體。因此,強制購買商業保險是目前符合實際的做法。”律師認為,對于不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的,要出臺切實的處罰條例,監管到位。而對于實習生個人,可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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