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國務院2010年12月24日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很多人對于 2011工傷保險條例并不是很清楚,本文介紹了2011工傷保險待遇計算標準和修改之處解析。
2011年我國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針對以往出現工傷糾紛較多的部分做出了如下修改: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調整,對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作了簡化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增、減了工傷待遇項目。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新法沒有正式工臨時工區別
新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制定了《工傷保險條例》。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把原來“職工”的概念擴大,“職工”不再是國家正式工的專稱,現在非正式職工與正式職工在工傷保險問題上待遇是一樣的。不管企業是否給職工上勞動工傷保險,如果是在工作中出現傷害,同樣享受工傷待遇。條例還明確規定農民工、臨時工等其他臨時雇工都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可以獲得比民事賠償高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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