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屬于債法上契約的一種,但因保險契約所產生的債系特種之債,學理上稱為“特種契約”,以示和一般契約的不同。故民法上有關債的一般規定亦適用于保險契約,如:行為能力、要約之拘束力、債的效力等。
保險契約屬于債法上契約的一種,但因保險契約所產生的債系特種之債,學理上稱為“特種契約”,以示和一般契約的不同。故民法上有關債的一般規定亦適用于保險契約,如:行為能力、要約之拘束力、債的效力等。
但是,須以保險法無特別規定者為限。
1、 普通民法有關消滅時效的規定,因保險法的第65條規定而不適用;
2、 民法規定意思表示錯誤由表意人自己過失所致者,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而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使得保險人陷于錯誤之危險估計者,不論保險人有無過失皆可以解除契約。
3、 民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和保險法上有關保險費交付及保險人財產狀況改變時契約的終止之規定亦有差異。
契約以各當事人是否互為對價關系的給付為區別標準,可分為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兩種。保險契約既為雙務契約,故亦為有償契約。蓋危險共同團體若無保險費之累積,何來基金用以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所受之損害。故保險契約不得為保險人免費贈予之保險契約,但贈與人以自己為要保人,而以受贈人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為第三人利益保險,對危險共同團體而言并非無對價,該保險契約仍為有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保險雖然以其有償為要件,但要保人所支付的對價并非須以保險費為名。
典型的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沒有見過保單,他們對于保單的了解來自于保險人的宣傳和介紹。因此有的學者甚至將保險契約稱為“超級附合合同(super-adhensive contract)”。表面上看,投保人處于交易劣勢,無法與保險人抗衡,因此“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從于由強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條款和那些經常被人模糊理解的合同條款”。從上述說明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保險合同是一種契約,這也就是我們為什么要把承保過程稱之為新契約的原因了。
保單一般分為續保保單和新契約保單。舉例,你在2007年3月1日買了份保險,保險期限一年,到2008年3月1日到期,此時你再繼續購買這張保單就叫做續保保單;如果你從前沒買過該保險險種,保險公司沒有你這個客戶,那你購買保險時,對于保險公司來講這份保單就是新契約保單。
對于新契約保單,首先要核保,契約錄入,才能最后承保,給你發送的保單就是購買保險的發票。
在我們國家到了今天,為什么還有很多人對保險這種經營風險的模式持觀望和懷疑的態度嗎?
工業革命是從英國圈地運動開始,大批農民離開土地成為手工業者、大機器生產的產業工人。由于生產的集中,城市化日益嚴重,風險也集中了,于是過去用于航海和抵御火災的保險,其品種越來越多,以應付日益增加的對各種風險管理的需求,于是保險業開始空前發達起來。在長期的工業發展過程中,勞動力在不斷地遷徙,每到一個新的工作環境,人生地不熟,只有靠契約的方式來確定勞資關系,維護自己的權益。這種契約關系上百年地滲透在日常的工作與生活中,人們已經形成了觀念和習慣,我想這是西方人能夠接受保險契約的原因之一;另外,工業生產從一個產品的研發到成型,從實驗性生產到大規模生產,從銷售到資金回籠,周期往往比較長,且周期之間有著很多關聯,甚至是一個整體的系統,系統的運轉時間很長,人們也習慣了與系統相關的長期契約的簽署和長期投資運作的方式。
而在中國這個古老的農業社會里,祖祖輩輩在一個村莊里在一塊土地上生活和耕耘著,彼此低頭不見抬頭見,相互鄉里鄉親的,處理事務,解決矛盾,憑的是血緣關系是鄰居街坊關系,所以到現在,我們即便在大都市,很多人大腦深處還存在著這種思維慣性,我想這是懷疑保險契約形式的原因之一。因此,對于長期契約這樣的東西不太相信也是順理成章。所以說,保險是契約社會的產物,要想接受它,還真的需要轉變觀念。可以這樣說,當人們都接受了保險的時候,也就是中國契約社會真正成熟的時候,誠信理念到那個時候也會更加深入人心。
保險合同不同于其他契約,它關乎國計民生的大問題,世界各個國家都對保險經營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誠信是全球保險業公認的最大的根本原則。因此,有國家的《保險法》做后盾,為廣大保險消費者解除了后患之憂,享受保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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