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款適用于“平安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共十一部分、二十六條。本文為您介紹第三至五部分——責任免除、保險金額和保險費和保險人義務。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八條 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
(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
(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九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分為“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十九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平安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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