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保險責任、免除責任、保險金額、賠償限額、保險期限和保險費及其他事項等提出的車險條款。
太平洋保險車險條款是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保險責任、免除責任、保險金額、賠償限額、保險期限和保險費及其他事項等提出的車險條款。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
2、 火災、爆炸;
3、 外界物體倒塌、空中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 受保險車輛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
5、 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雹災;
6、 保險車輛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及后因過失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人為刮損;
(二)除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雹災以外的其他自然災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自燃或不明原因產生火災;
自燃,即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起火燃燒。
(六)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保險車輛發生損失;
(七)停放期間自行滑動所造成的損失;
(八)新增設備的損失。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罷工、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未經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四)競賽、測試、在營業性修理場所維修、保養期間;
(五)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
(六)保險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七)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八)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沒有駕駛證;
2、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 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 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 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 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 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 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或已超審驗有效期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 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或駕駛出租車輛或營業性客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10、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九)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未按保險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
(十一)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二)保險車輛作為犯罪工具。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或賠償;
(四)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七條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按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兩部分,依下列規定確定:
(一)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二)部分損失:自以下方式中選擇一種:
1、 按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2、 在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新車購置價的20%。按本方式確定保險金額,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付。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在下列檔次中選擇確定:
(一)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七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
(二)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時,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十條 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一)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費率計收保險費。
(二)本保險合同具體收費、退費標準以本保險合同簽訂地保險人的《機動車輛綜合險費率規章》為準。
(三)本保險每份保單設最低保費限制。每份保單最低保費為100元,保單保費不足100元時,按100元計收;合同生效后退保時,實繳保費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收。
本款中實繳保費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退保時,保險人按已了責任期應當并已經實際收到的保險費。保險人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包含在實繳保費中。
(四)保險合同解除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保險合同已了責任期的保險費后,退還未了責任期的保險費。
(五)投保的某一險種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整個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人對其它未出險險種按日費率收取保險合同已了責任期的保險費后,退還未了責任期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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