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稱:本合同)由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一條 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稱:本合同)由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非另有約定,本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保險車輛是指在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但不包括該車輛出廠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設備。
第三條 本合同所稱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的,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下稱:車上人身傷亡),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因使用保險車輛造成車上人員人身傷亡而被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對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以下稱:車上法律費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 應當由事故的其他責任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的部分(以下稱:交強險賠付),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
(二)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受害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發(fā)生事故時,保險車輛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取得駕駛證或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駕駛證被依法扣留的;
(三)未按規(guī)定審驗駕駛證或依法應當進行體檢而未按期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12分的;
(六)飲酒后或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車的;
(七)未經被保險人允許駕車的;
(八)利用保險車輛故意犯罪的;
(九)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駛離或遺棄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第九條 發(fā)生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未辦理注冊登記的;
(二)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
(三)已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
(四)保險車輛處在競賽、檢測、修理、扣押、征用、沒收期間的;
(五)保險車輛被盜搶后,處在被保險人對其失去掌控期間的。
第十條 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及費用,本公司均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任何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
(四)保險車輛車上人員在車下時發(fā)生的人身傷亡;
(五)任何財產損失。
第十一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每個車上人員承擔的本條款第四、五條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對不同的車上人員分別約定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本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并根據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在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駕駛人的駕駛證、保險車輛行駛證、事故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損失清單、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提供事故調解書,如經法院判決、調解的,還應當提供判決書、調解書。
第十五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對其他事故當事人做出承諾或欲與其和解、調解的,本公司有權重新審核,對超出本合同賠償范圍的部分,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第十七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發(fā)生一種情形,另增加5%的絕對免賠率。
(一)保險車輛載物超過其核定載質量30%的;
(二)保險車輛駛出保險單約定的行駛區(qū)域的;
(三)駕駛人為非保險單指定駕駛人的。
個人所有、非營運客車在全國年節(jié)及節(jié)假日駛出保險單約定的行駛區(qū)域的,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十八條 對本條款第四、五條規(guī)定的本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以下步驟核定賠償:
(一)核定實際投保的車上人員(以下稱:已投保人員)數及其相應的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對未投保的車上人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核定單個已投保人員的車上人身傷亡與車上法律費用之和;
(三)核定單個已投保人員的交強險賠付;
(四)對單個已投保車上人員,本公司按本條款第四、五條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為:
核定賠款=單個已投保人員的車上人身傷亡與車上法律費用之和-單個已投保人員的交強險賠付,但核定賠款不超過其相應的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實際載人數超過核定載人數的,本公司按本條款第十八條確定核定賠款后,用該核定賠款乘以保險車輛核定載人數與實際載人數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二十條 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本公司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本公司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本公司未能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的,應與被保險人商定合理期間,并在商定期間內作出核定,同時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十日內支付賠款;
(四)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應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索賠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金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被保險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車輛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
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未履行本條前兩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對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并及時(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的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將退還其實際支付的保險費,但投保人應當向本公司支付手續(xù)費,手續(xù)費為保險單載明合計保險費的5%;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或者本公司按照《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其余部分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國年節(jié)及節(jié)假日是指國務院《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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